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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钱艳与张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艳,张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3239号申请执行人钱艳,女,1971年3月15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张浩峰,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钱艳与被执行人张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  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  长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毅  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