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建刚、吕永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建刚,吕永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147号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王恩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恩甫,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司家国,公司主任。被告:吴建刚,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吕永莲,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刚、吕永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刚、吕永莲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滕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