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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5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证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黄某接到原客户严某关于去巴厘岛旅游的咨询后,将与其合作旅行社的相关路线和报价发给严某,得到严某确认后,于2017年1月5日向严某收取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将严某夫妻二人的护照传给旅行社人员进行报名。因他人催债,被告人黄某遂未将上述定金交给旅行社而用于还债,最终导致报名未成功。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黄某在明确得知该巴厘岛旅游线路名额已满的情况下,虚构已有出团通知书但需交付余款的事实,并通过提供空白旅游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严某人民币17600元,并将该钱款用于还债。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黄某在本区车站大道xx大厦民生银行,与被害人严某碰面并告知旅游未报名成功的有关事实,并��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600元归还严某,而无法归还剩余钱款。后被害人严某当场报警,被告人黄某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置。当日,被告人黄某母亲吴某与被害人严某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代为退还现金人民币24000元,严某对黄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业务回单、旅游合同、谅解书、收条、调解协议书、报告、调取证据清单、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某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黄某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员金华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圆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