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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上蔡县小小人家驴肉馆与郭春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小小人家驴肉馆,郭春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844号原告上蔡县小小人家驴肉馆。经营者商毛蛋,又名商言帅,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洪发,男,194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郭春艳,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上蔡县小小人家驴肉馆与被告郭春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小小人家驴肉馆撤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计31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耿继昌审 判 员  冯鹏鹏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