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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国文与曾永欢、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文,曾永欢,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028号原告:朱国文,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媚、叶敏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永欢,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被告: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法定代表人:苏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负责人:梁炼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启欢,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国文诉被告曾永欢、邵阳市同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文撤诉。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