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惠玲因与被申请人邹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惠玲,邹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4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惠玲,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金川公司冶炼厂退休职工,住金昌市金川区金汇里32栋2单元4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桂香,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县人,金川公司二矿退休职工,住金昌市金川区金都家园10栋2口5楼。再审申请人杨惠玲因与被申请人邹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惠玲申请再审称:一审事实认定有误;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借款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10日,邹桂香向杨惠玲银行卡内转入50000元,邹桂香提供了转账凭证,且杨惠玲认可,原判依据转账凭证及邹桂香索款时杨惠玲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邹桂香让其透支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就涉案的50000元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事实依据。邹桂香、杨惠玲均系“3M”金融互助平台的参与者。杨惠玲辩称该50000元系邹桂香给付其因参加“3M”投资而遭受的损失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及的50000元和杨惠玲在“3M”金融互助平台的投资有关联。杨惠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惠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建福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 星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智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