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杜元田与吴佃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元田,吴佃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182号原告杜元田,男,住惠民县。被告吴佃春,男,成年,汉族,住惠民县。原告杜元田诉被告赵应坤、吴佃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杜元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元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元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元田负担。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