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庆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异46号异议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市商业街75号。申请执行人:许庆伟,男,1963年2月20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市商业街7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庆伟等与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