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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10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甫刚、胡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甫刚,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0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熊甫刚。被执行人胡波,男,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12)泸泸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48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波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8×××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金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