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鲁新星与张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新星,张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财保50号申请人鲁新星,现住扶余市,电话159XX****XX。被申请人张方,44岁,司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人鲁新星诉被申请人张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鲁新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扶公交认字【2017】第2006D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侵权之债,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方驾驶的×××9号东方红牌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扣押。并由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10万元保险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方驾驶的×××9号东方红牌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扣押。二、在扣押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如需要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可以提供相应的反担保。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员苗光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