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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7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雅珍、冯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雅珍,冯华明,朱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雅珍,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冯华明,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朱洪霞,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60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冯华明、朱洪霞共有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定海东园11幢1单元503室,建筑面积74.3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9.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4月25日,竞买人李岚以197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冯华明、朱洪霞共有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定海东园11幢1单元503室,建筑面积74.3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9.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09××6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拱国用(2009)第017656号,内容详见浙博房估(2016)第11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李岚(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岚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岚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