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管大元与郭育林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大元,郭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520号申请执行人:管大元,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住祁东县。被执行人:郭育林,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住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大元与被执行人郭育林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郭育林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管大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慧成人民陪审员 陈 昆人民陪审员 张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卫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