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084镇江市利能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利能公路材料有限公司,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初1084号原告镇江市利能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蒋乔东山村。法定代表人秦天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戴连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镇江市利能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市利能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镇江市利能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长期供应沥青给被告,被告未能及时付款,截止2014年5月,结欠货款232368元。现要求被告立即付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上述款项自2017年4月1日起直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原、被告订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沥青。嗣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沥青,直至2014年5月24日,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余款未能支付。2016年3月21日,原告发函给被告对账,被告签章确认欠原告货款232368元,但仍未能还款。原告索款未果,遂于2017年3月27日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对账函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应及时付款,被告至今未能付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欠款自2017年4月1日(诉讼之后)直至还清日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利能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2368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日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元,由被告郎溪县通达沥青拌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赵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