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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郭小琴、谭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郭小琴,谭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及写字楼48-50层。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郭小琴,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谭剑明,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小琴、谭剑明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356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岳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