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贻太与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贻太,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72号原告邓贻太,男。被告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武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柳,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贻太诉被告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邓贻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贻太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贻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贻太负担。审 判 长 谢丰辉代理审判员 孟超群人民陪审员 谭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