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566号原告:杨某,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辈某,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杨某诉被告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