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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566号原告:杨某,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辈某,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杨某诉被告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