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区鑫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宏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鑫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宏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鑫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彦中。被执行人刘宏振,男,汉族,住所地藁城区。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藁城区鑫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宏振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宏振银行存款8万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宏振的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智哲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