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乔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乔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232号原告刘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乔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刘某诉被告乔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萨仁图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被告乔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15日被告乔某在原告处借款272000元,用于做巴林石生意,借期是两年,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此款,二被告拒不偿还,导致一拖再拖,还以假离婚名义躲避债务,乔某借款用于正当生意,共同享有家庭生活使用,所以乔某和赵某有共同偿还本债务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272000元及利息1577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乔某、赵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乔某于2012年10月15日从原告刘某处借款人民币272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被告每日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给付违约金,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经本庭告知,每日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给付违约金过高,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按每元月息0.02元计算利息。被告乔某与赵某于2015年8月10日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一枚、本院调取的离婚信息登记表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乔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上述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72000元及利息。原告主张按每元月息0.02元计算利息,符合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某、赵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7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5日起按每元月息0.02元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6元,减半收取3873元,该收取的3873元由被告乔某、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萨仁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