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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990号原告:王桂英,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玲,栖霞市庄园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地址:栖霞市市府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49359097-6。法定代表人孙永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江林,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桂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5346.71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经审查,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烟台市公路管理局为本案被告,与被告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申请追加烟台市公路管理局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起诉应属被告不明确,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守臣人民陪审员  曲明霞人民陪审员  史桂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桑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