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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靳转玲诉被告陕西雍村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转玲,陕西雍村饭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1714号原告:靳转玲。被告:陕西雍村饭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转玲诉被告陕西雍村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转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转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靳转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吴海玲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旭青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