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潍坊市宝利典当有限公司、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宝利典当有限公司,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万芳园艺有限公司,寿光市荷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70号申请人:潍坊市宝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怡景花园南门沿街房。被申请人: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昌大路东侧原五台二中。被申请人:山东寿光万芳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马家村东。被申请人:寿光市荷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中央花园2区142-4号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市宝利典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万芳园艺有限公司、寿光市荷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万芳园艺有限公司、寿光市荷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万芳园艺有限公司、寿光市荷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潍坊市宝利典当有限公司缓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籍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