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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执行刘果梅与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果梅,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刘果梅,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村西。法定代表人:杨爱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八十三万两千两百元(832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