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五福诉强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五福,强哲,李国敏,封永祥,刘福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598号原告刘五福,男,汉族,1955年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太平堡。被告强哲,男,汉族,1972年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被告李国敏,女,汉族,1975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被告封永祥,男,汉族,1966年生,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红硖村。委托代理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田,男,汉族,1946年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太平堡。原告刘五福诉被告强哲、李国敏、封永祥、刘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五福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五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五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刘五福负担。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伟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