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凤翔县大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大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肖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大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雍兴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晓亮,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肖噶,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0日,住陕西省兴平市,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大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肖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将车号为陕CS***8雅阁牌小轿车返还申请人,车辆租赁费225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8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8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案款65000元及利息全部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