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黄发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黄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发胜,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申请执行黄发胜罚金一案中,我院(2016)渝0109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郑洪明审 判 员  陈安燕代理审判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