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少华、袁端华与姜邦昌、湖南邦尔昌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少华,袁端华,姜邦昌,湖南邦尔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袁少华,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端华,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邦昌,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邦尔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鹤城区本业大道2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0602728。法定代表人姜邦昌,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袁少华、袁端华与姜邦昌、湖南邦尔昌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姜邦昌、湖南邦尔昌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姜邦昌、湖南邦尔昌化工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