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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萧桃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锐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清泉村***号。法定代表人:刘静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至,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2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6号松树坪新12栋4单元407号,系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注册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即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月10日,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纠纷方式:双方可本着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也可向原告方当地法院起诉。”;2014年3月9日,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新锦丰味之家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内江市新锦丰味之家食品有限公司属于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且对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新锦丰味之家食品有限公司尚欠的纸箱货款291383.68元确定了分期还款日期,协议第六条约定“如未履行本协议产生诉讼,甲方或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该案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方式,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确定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琼审判员 唐 健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