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马某诉被告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民委员会一组、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民委员会一组,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31行初7号原告乔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某镇某号。原告暨乔某某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某镇某号。委托代理人柴春平,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某镇某号,系乔某某之祖父。被告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民委员会一组。负责人:马连喜,男,系该组组长。被告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艾克宁,男,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乔某某、马某诉被告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民委员会一组、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马某诉被告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民委员会一组、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二被告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拓润前人民陪审员 马雪琴人民陪审员 苗子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