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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振、姚国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振,姚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74号申请人吴振,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姚国良,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国良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吴振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姚国良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