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7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信合蜂巢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信合蜂巢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528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佳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信合蜂巢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24层2410/2411室。法定代表人:黄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晖与被告信合蜂巢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雯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