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5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任艳芳与卢佳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639号原告:任某某,女,1997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卢某某,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经亲朋好友劝说,与被告重归于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长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