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正强诉云南中洲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强,云南中洲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737号原告:杨正强,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昆明市西山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雷,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中洲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方,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强诉被告云南中洲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前,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杨正强承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玲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