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德贵与XX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784号原告:李德贵,男,汉族,生于1946年6月2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青溪镇。被告,XX文,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8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青溪镇。原告李德贵与被告XX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李德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德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志林人民陪审员 马志富人民陪审员 岳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