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宝桂荣与布仁特古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桂荣,布仁特古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744号原告宝桂荣,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布仁特古斯(布仁吐古斯),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宝桂荣诉被告布仁特古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桂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宝桂荣负担。审 判 长 包 丁 山审 判 员 包 慧 敏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勒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伊和白乙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