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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刑初30号公诉机关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赞,男,1984年5月16日生于宁夏西吉县,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西吉县。2016年7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7日被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念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23时5分,被告人李赞无证驾驶×××#现代牌小轿车沿吉强东街行驶至西吉县人民医院丁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5.7mg/100ml。后经抽取血液并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路检记录、立案决定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返还物品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凭条、光碟制作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李赞的供述、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7]法毒检字第266号关于李赞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随案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赞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赞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追究过刑事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赞无证驾驶已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根据禁止双重评价原则,本院不再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鉴于被告人李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堂真审 判 员  单玉芳人民陪审员  虎国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