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臣与维益德(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臣,维益德(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523号申请执行人:王臣,男,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维益德(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臣与被执行人维益德(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