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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倩与杨立滨、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倩,杨立滨,蒋和,孙淑玲,珠海港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528号原告:陈倩,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杨立滨,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谢泽岗,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和,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孙淑玲,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谢泽岗,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珠海港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蒋和,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滨,该公司监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倩诉被告杨立滨、蒋和、孙淑玲,第三人珠海港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陈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倩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元,由原告陈倩负担。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