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牡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晁伟民、孔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伟民,孔新建,齐向辉,袁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牡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晁伟民,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菏泽市88宾馆。被执行人:孔新建,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菏泽市巨野县车站南邻。被执行人:齐向辉,男,1974年6月23日菏泽市单县396号。被执行人:袁方,男,1975年8月8日出生,山东省单县0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晁伟民与被执行人孔新建、齐向辉、袁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为110万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