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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柯秀英与温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秀英,温盛媛,厦门博利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942号原告:柯秀英,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木生,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盛媛,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厦门博利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号101店面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0000EAG3J。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颂匀,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木兰,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秀英与被告温盛媛、第三人厦门博利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柯秀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秀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秀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柯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