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曾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2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曾某,男,汉族。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426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65元及执行费54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某及妻子包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某及妻子包某某在银行存款4401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某及妻子包某某价值4401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时文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