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重庆汇利兴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驰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遵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汇利兴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驰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299号申请人:重庆汇利兴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6829X9。法定代表人胡伟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驰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77956832N。法定代表人刘遵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遵波,男性,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重庆汇利兴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驰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遵波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轻型货车、案外人钟双燕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汇利兴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驰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遵波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轻型货车;三、查封案外人钟双燕所有的小型轿车。本案申请费167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