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扬与郭桂萍、潘维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扬,郭桂萍,潘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杨扬,女,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郭桂萍,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潘维福,男,汉族,铁路职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杨扬与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54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3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受理费、保全费2970元和执行费1925元。逾期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的银行存款143945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