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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扬与郭桂萍、潘维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扬,郭桂萍,潘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杨扬,女,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郭桂萍,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潘维福,男,汉族,铁路职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杨扬与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54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3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受理费、保全费2970元和执行费1925元。逾期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郭桂萍、潘维福的银行存款143945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