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某、唐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逮捕前住易县。2015年7月12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8月18日由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7月11日经易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逮捕前住涿鹿县。2015年7月12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8月18日由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7月11日经易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逮捕前住易县。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0月29日由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6月22日经易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唐某某、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依(2016)冀0633刑初53号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易县人民检察院以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易县人民法院后,于2016年11月7日重新立案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复兴、孙士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唐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延长审理期限,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5年5月底,付某某、米某某(二人在逃)、马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黄某、唐某某等人窜至易县下黄蒿村水库北侧树林中,对该处的清朝靖贝勒允炜墓进行盗掘,未盗得物品。2、2015年6月份,付某某、米某某(二人在逃)和被告人黄某、唐某某窜至易县某村,对该处的盘道寺进行盗掘,未盗得物品。3、2015年7月7日晚至7月11日晚,付某某、米某某(二人在逃)和被告人黄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窜至易县梁各庄镇上岳各庄村,对该处的清朝和硕果毅亲王园寝进行盗掘,被看护人发现后潜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以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底,被告人黄某、唐某某伙同付某某、米某某、马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到易县下黄蒿村水库北侧树林中,对该处的清朝靖贝勒允炜墓遗址进行盗掘未盗得物品。2、2015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唐某某伙同付某某、米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到易县紫荆关镇坡下村,对该处的盘道寺遗址进行盗掘,未盗得物品。3、2015年7月7日晚至7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唐某某、王某某伙同付某某、米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到易县梁各庄镇上岳各庄村,对该处的清朝和硕果毅亲王园寝遗址进行盗掘,被看护人发现后潜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015年5月份前后,通过马某某认识了北京的老付(指付某某),后知道他是盗掘坟墓的。因为我做生意赔了需要钱,就想跟老付挖坟找宝卖钱还账,老付同意了。后来唐某某、米某某也就加入了。今年5月底的一天,我开车拉着马某某、唐某某、米某某,老付开车拉着跟他一起的两个北京人到中黄蒿村水库附近的一座清代王爷坟,已经成了平地了,老付用洛阳铲探测了一下,让我们挖,米某某、唐某某就用铁锹、镐挖了1米6左右见了石头,我们就走了。第二天跟着老付的两个人走了,晚上我们剩下的人又去挖,挖出来水了,我们就走了。后来马某某跟老付闹了意见就不跟着老付干了。我和唐某某、米某某跟着老付去易县紫荆关挖了一次,老付说是宋朝的墓,挖了几天没挖到东西。到了7月初,老付领着我们去上岳各庄村看了一个清朝将军墓,到了7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6点多,我开车拉着老付、米某某、唐某某、还有老付找来姓王的(指王某某)去的上岳各庄村,等到晚上10点多,米某某、唐某某开始挖,姓王的帮着往上拎土,老付指挥,我望风,挖了1米多深,老付让用树枝等将洞口盖上,我们就回家休息了。第二天我们又挖了1米多就走了。7月10日晚上我和老付、唐某某、米某某、姓王的、还有老付的情人挖到凌晨2点左右就走了。7月11日晚,我们开着两辆车去继续挖,姓王的没来,老付说看见有人来了让我们跑,我们就往山里跑了。今天上午老付让我们下山看情况,被警察带走了。2、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供述的进行盗掘的时间地点及过程等事实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基本吻合。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雇于易县清西陵文物保管所,负责看护上岳各庄村的和硕果毅亲王的陵墓。2015年7月11日上午8点左右,发现王爷墓北侧的一个土坑里有新土的痕迹,事情反常。7月11日下午5点左右,王爷墓西侧的地里发现了一个洞。7月11日晚9点多,保管所的人巡视时发现王爷墓山下有两辆车,一辆是冀F×××××夏利车,另一辆是冀F×××××面包车。4、易县旅游文物管理局情况说明4份,证实简靖贝勒允炜墓,位于易县下黄蒿水库北侧树林中,是一处清代古墓葬,现仅存遗址,地表及地下建筑均已无存。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未公布为国家、省、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盘道寺,位于紫荆关镇坡下村,据民国《易州志稿》记载,“盘道寺在紫荆关下盘道”,属于古文化遗存,现地表建筑无存,仅存残碑碎片、瓦片等。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未公布为国家、省、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易县清西陵文物管理处情况说明,证实易县梁各庄上岳各庄村和硕果毅亲王园寝是清朝康熙皇帝第十七子允礼的园寝,系清代皇室墓葬,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易县公安局依法对被盗掘的和硕果毅亲王陵墓、简靖贝勒允炜墓现场进行勘查及提取作案工具、车辆的事实。7、易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情况说明证实不能对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鉴定的情况。另有随案移交清单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本案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唐某某等人盗掘清朝靖贝勒允炜墓、盘道寺遗址的犯罪事实,主要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清朝靖贝勒允炜墓、盘道寺遗址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缺乏相应的证据,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唐某某犯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唐某某、王某某受他人指使,以非法占有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盗掘清代和硕果毅亲王园寝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另未使古墓葬遭到实质性的破坏,系犯罪情节较轻。故对三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依法没收。综合考量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年。)二、被告人唐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年。)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九个月。)四、作案工具深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银白色夏利车一辆、铁锹三把、钢钎二根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孙春梅审判员 梁爱东人民陪判员梁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鑫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