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城(南平)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景城(南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678号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王友林,董事长。被告:景城(南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郑朝晖,总经理。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城(南平)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瑞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