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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曲玲与郭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曲玲,郭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117号原告:何曲玲,女,壮族,1977年4月1日出生,居民,现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郭靖,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居民,现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告何曲玲诉被告郭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石玉锋独任审理,书记员吴肖夏担任法庭记录。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全部卷宗资料确认,无原告何曲玲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原告何曲玲的授权委托书,无原告何曲玲本人签名的诉状,经询问原告联系电话180××××7975的使用人荣永平,荣永平承认自己在起诉状上签何曲玲名字。本院认为,本案的诉权属于何曲玲本人享有,上述情况表明,何曲玲并未行使诉权,也没有委托他人行使诉权,因此,本案以何曲玲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曲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何曲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玉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肖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