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长年与被申请人同江市雨燕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林海霞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长年,同江市雨燕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林海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财保63号申请人:彭长年,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系申请人之妻):王兆琴,女,汉族。被申请人:同江市雨燕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林海霞,女,汉族。申请人彭长年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同江市雨燕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DT49**号、黑DT4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两台、被申请人林海霞经营的黑DT49**号出租车营运证(营运证号:230881000600号,营运牌号:同运0635号)、黑DT49**号营运证(营运证号为230881000603号,营运牌号为同运0638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彭长年以名下位于同江市东区通江街翰林苑十三号楼房产一套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长年因与被申请人同江市雨燕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林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同江市雨燕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黑DT49**号、黑DT4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两台,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林海霞经营的黑DT49**号出租车营运证(营运证号:230881000600号,营运牌号:同运0635号)、黑DT49**号营运证(营运证号为230881000603号,营运牌号为同运0638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申请人彭长年名下位于同江市东区通江街翰林院十三号楼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黑(2016)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1038号,建筑面积为88.3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147元,由被申请人同江市雨燕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林海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邱洪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重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