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1816纪玉华与王建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玉华,王建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816号原告:纪玉华,男,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王建民,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李洪坤,职务不详原告纪玉华与被告王建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纪玉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玉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玉华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