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茅尚达与李海军、钟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尚达,李海军,钟雪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087号原告:茅尚达,男,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李海军,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钟雪莉,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茅尚达与被告李海军、钟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22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海军与被告钟雪莉于2003年8月6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3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李海军因需于2015年2月23日向原告分两次借款合计22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后因该款至今未还,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军、钟雪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茅尚达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李海军、钟雪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彬琪人民陪审员 钟素彬人民陪审员 蒋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