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法库县法库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辽012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孟家乡。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24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在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有存款15214.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在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账户181112010105903669上的存款人民币15214.00元扣划至法库县人民法院执行暂存款账户(11621201010430972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