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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修兰与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兰,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1行初35号原告:赵修兰,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刘启光,重庆市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010382147。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339846339。法定代表人:童强,该局局长。第三人:赵勇,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以及第三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先行对《继承权公证书》予以撤销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修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修兰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代理审判员  代温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龙皎 更多数据: